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教育活動的客體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教育活動的客體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兒童是教育的客體,是指兒童思維發散、好逸惡勞、對危險應變能力低下,必須在成年人主導的行為活動中才能健康成長。
目前比較流行的觀點認為,“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教師只起到引導作用”。他們認為,學生有自學、互助的能力,只是自制力和理解能力差一些,應該讓學生自己學習,紀律差或者無法理解知識點時再由教師出面。
這種情況可以有,但都出現在各項教學條件(包括學生熱愛學習)理想的情況下,或者是演戲套路的情況下(廣告、電視劇或者錄像課)。教師僅僅起到配角作用。
在教育過程中,學生是教育的對象;教師是整個教育過程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從而決定了學生在教育過程中處于客體地位;同時,學生本身所具備的可塑性、依附性和向師性的特點,也說明學生處于客體地位。 從另一方面看,學生是處于發展中的,具有主觀能動性。學生在教育過程中的活動是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始終是教育活動中的積極參與者。學生這種主觀能動性特點,作為有自覺性和獨立性的人,決定了他又是自我教育和發展的主體。
教育內部的法律關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教育系統內部各類教育機構,教育工作人員,教育對象之間的關系。例如:學校與教師的關系,學校及其管理人員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等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關系主要是指適用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教育系統與其外部社會各方面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例如:學校和國土資源局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
判斷依據:教育內部的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均屬教育系統內部
教育外部的法律關系——一方主體在內,一方主體在外
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者相互制約、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個要素的改變,都會導致原有法律關系的變更。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也就是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和組織。我國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三類: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三個大的方面。教育領域中存在的法律糾紛,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質財富
物質財富簡稱物。它既可以表現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資源等,也可以表現為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筑、機器、各種產品等;既可以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物一般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設施,動產包括資金和教學儀器設備等。
2,非物質財富
非物質財富包括創作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的財富。前者也被稱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領域中主要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成果,各種有獨創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課件、專利、發明等。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包括公民或組織的姓名、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身體健康、生命等。
3,行為
說法正確,兒童是學前教育的(客體),同時也是學前教育的主體。這是我們應該持有的現代學前教育新觀念之一。
學前教育要以學前兒童為主體 ,學前兒童是學前教育的對象。在教育過程中 幼兒教師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幼兒施加影響 促進學前兒童的個性發展。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教育活動的客體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教育活動的客體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