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社保警示教育月公眾號活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社保警示教育月公眾號活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北京天公教育學費退不回來了。鑒于以上情況,特發布警示,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應當謹慎選擇培訓機構,查詢其是否取得人力社保部門或教育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同時務必簽訂合同,不聽信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并保留相關票據,遇到侵權情況,積極主動維權。
這樣的事情真無聊,這樣的違法,一般人是無法獲得證據的,那20萬元獎勵怎么能得到呢?這就感覺是黑客高手擺擂臺,對一般人來說無任何意義,總感到有點愚弄百姓!真的不喜歡。打個差評!
沒有不透風的強,敲山震虎是有的。也看得出管理層的決心。但單靠眾生舉報拿獎降低違法違規,這種效果不會太明顯,這里有眾生文化思想問題。
從概率角度來看,社會最底層普通眾生,觸碰6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能力和機會,比能直接接觸體制內或本身就在體制內的人員機會要少得多。打鐵還得自身硬,從體制內就得加強宣傳,完善制度,預防為主,提高破案能力,加強自身廉潔性的教育。
社保的錢是小老百姓的命根子,有膽大的敢向該錢伸手的。一般情況下,小老百姓很難知情,故這個20萬是留想的。但有些人還是能知情的,他拿20萬我們也不眼紅。因他保護了小老百姓的錢。
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
2011年1月11日,國家安監總局印發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將電力、冶金、機械行業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使用的范圍。
2012年2月14日,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將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企業納入文件的適用范圍中,因此也就是從根本上將高危行業的數量從6個提升到9個。
擴展資料:
網友評選的十大高危行業:
1)消防員
2)臨時工
3)公務員
4)煤礦工人
5)藍領工人
不得不說,江蘇省的法院就是法律界的奇葩,相信彭宇案,大家還都有印象吧,2006年彭宇因為扶摔倒的老太太徐壽蘭,反被徐壽蘭指責為其撞倒她,最終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認為本次事故的雙方徐壽蘭和彭宇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彭宇對受害人徐壽蘭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主審法官判決彭宇給付徐壽蘭損失的 40% ,共人民幣45876.6元。
這件事在全國上引起了極大的輿論風波,因為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在沒有確鑿的證據下,依然按照“邏輯”判處彭宇4萬余元的賠償,法院“你不誤傷她,就不會送她上醫院”的判決,被稱作對社會良知的一次毀滅性打擊。這件事之后本案的主審官王浩也被調離了鼓樓區法院,從此以后,扶老人成為一件人見人怕的事情。
彭宇案,讓廣大的民眾不敢扶老人,而這次揚州市法院的判決極其有可能導致很多普通人再也不敢拒絕老板要求的免費加班了,因為一旦你不加班,老板可以按照你給公司造成損失,要求你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這個判決真的是相當的荒謬,我實在不知道這種人是怎么當上法官的,甚至我懷疑這個法官與企業之前是否存在不正當的利益輸送。
如果說老板給予加班費也就算了,關鍵沒有,現實中很多私營企業老板為了節約人力成本,盡量壓縮招聘的人員,讓現有的員工加班成為一種常態,甚至996都變得習以為常,本來義務加班就很讓人反感,結果發現不加工還要倒賠老板,是否很可笑?給我1000元的工資,我憑什么要做10000元的活?明知道任務多,為什么不多招聘點人手?老板為了自身的利益,不顧員工的權益,為什么不判決老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顯然老板違法了,但這個揚州市的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的庭長翟森斌竟然對老板違反合同法視而不見,而要求員工賠償老板?試問這種人是怎么做上法院的庭長的?
總結
公司可以避免損失嗎?可以,在兩人拒絕加班時,公司就應該預料到了,但是公司老板明顯不管不問,否則怎么會放任下去,致使合同違約?所以這損失根本不能認定給兩個不加班的員工,此次事件會導致一個非常壞的影響,員工不敢拒絕接班,這個影響堪比當年的扶老太太的案件了,江蘇的法院系統真的應該整頓一下了,怎么盡出這些奇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社保警示教育月公眾號活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社保警示教育月公眾號活動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