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私自開教育機構是否違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私自開教育機構是否違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非法辦學主要是看教學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許執照。如果是涉及職業技能培訓,還需具有勞動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資格證)。沒有齊備的證照,即可認定為非法辦學。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據我所知,老師辦補習班不是違法,而是違規。
事實上,違規不違規,是以收費不收費為界限的。按說,老師的責任就是“傳道,授業,解惑也。”學生雖然經過課堂教學,依然存有不明白的地方,請教老師;老師當然有義務,也有責任為學生答疑解惑。可是,如果利用職業便利去賺取額外利益,其性質,就與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異曲同工。所以,相關部門自然而然地會立下規矩,對于老師課后辦補習班的行為加以管理和抑制。
如果老師處于對學生負責,而對于差生給予必要的補習,而不收取任何費用,自然也就不存在違規的嫌疑。可是,有人會說:老師總不能白勞動吧?即便是加班,也該有加班費吧?這里面有一個關鍵的問題,所謂“加班”,由組織安排的加班加點,才會產生該不該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是,現代教學的“負責制”或“承包制”,卻是不存在“加班費”問題的,所以,學校一般不會以組織出面安排加班的。
如此,全靠老師個人的責任心或者職業素養去從事教學工作,提高他們的教學水平或教學質量,往往不會促使他們心甘情愿的付出而不求回報。這就引出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教育者必須首先受教育。”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提高“職業道德”的問題。我想:在這方面,相關部門應該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法和政策,使教師們的職業道德得到空前的確立和發揮,才可以徹底解決“教師辦補習班”的問題。
悟空老師好!:如果老師在校外辦輔班是否違法呢:注我所思的是老師有一劍雙贏,說明老師的思維已有變化,對于本校的工作不是純度的,但學校發現了可以其解聘,從學校的原則來說,是不允許的,但也不叫違法,只能說違規,這種現象各地都有的。一是這種老師在校沒有職位,工資不高,也沒有重用,而且能力還有的。二是社會上群體人員的經濟對老師有充激造成少數老師思想上的不純潔。三是老師工資不高但也不低,對家庭的生活好似無發展。所以想入非非,但出現拿雙邊工資的應解除,是合情合理。
今年年初的時候,教育部就已經明文規定了老師在課余時間是不能參加有償補課的,也不能在任何的校外教育機構當補習老師,否則將會面臨很嚴重的處罰,這個處罰是有史以來最為嚴重的:直接開除!這樣在職老師所有的待遇都將不復存在。
因此,中小學老師在外私自班輔導班是違法的,并且今年各地政府查無證機構史無前例的嚴格,建議老師不要私自辦學,民辦教育逐漸正規化是不可阻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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