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教育機構員工保密協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教育機構員工保密協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員工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的權利與義務: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保密協議的具體權利義務應以簽訂的協議為準,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應該遵守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簽署保密協議人員,離職不需要公布身份證信息。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保密條款。基于長期保密的需要,企業也可以與職工約定職工離職以后的保密限制條款,但這種條款必然給職工以后的工作帶來負面影響,因此企業應有補償措施,如發放保密費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教育機構員工保密協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教育機構員工保密協議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