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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只有換位思考了,看法、評價才不會偏!女孩溺亡,確實存在救援不力問題,但是圍觀者也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用看到的局部評價事件的全貌。
如果要說責任,我認為此事需要厘清以下三個問題。
從視頻看,處警警察整個勸救過程做得確實不夠好。首先,在前期的勸解過程中,只動嘴皮子而沒進一步采取更有力的施救措施。很明顯,這幾個警察不是談判勸誡高手,對于一個一心赴死的女孩子,一般的勸誡諸如“要珍惜生命,別想不開”、“多為父母想想”等這些常規勸說很蒼白,也無用,甚至還會刺激她加速極端行為。
事實證明,在聽到這些警察的勸說后,還在淺水區的女孩,猛然轉身撲入深水之中。
在同事勸說過程中,意識到自己無法救援的其他警察應該去尋求支援,比如打119,消防員的救助工具和經驗都要比治安警察好得多。
岸上的警察不知道會不會游泳,從現場看可能是不會的,因為三個警察下水后,其中一人試圖去往深水區,大概是感覺到了水深或者水冷而折返。
警察是人不是神,不能用神話來要求警察。這幾個警察采取了安撫勸導等措施,救人不像人們想象的那么簡單,對于要自殺的人肯定有安撫情緒,冒然靠近只會使她快點跳水。另外,不會水性的人下水救人自己也會搭進去的。
如果警察立即下水救人被淹死了,今天的新聞一定是另外的樣子,英雄永垂,淚灑長街。警察沒有及時跳入水中,等待專業的救援人員,請多一些理解,不要用吐沫星子淹死他們。
救人這件事情,有兩種規則:
一是遇到歹徒正在傷害人民,警察如果不作為,那是失職,正如軍人不去前線打槍一樣。
二是遇到救援(包括救火、救人、救自殺的人),要在保護自己安全條件下再行動,或者在自己不具備救援能力的情況下,維護好現場,呼叫專業救援人員,這是規矩。
當然了,你勇敢地跳下水,壯烈犧牲,這是英雄,值得敬仰,如果你呼叫專業救援人員,你也算正常履職,大家也應該給予理解。
我們用正常思維來分析這件事:
第一,女孩要自殺,路人報警后,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應該是附近的巡警、民警,而不是專業的救援人員(帶著潛水、繩索)。出警人員,不會游泳,沒帶救援裝備,是不是應該不顧自身安危就貿然跳入水中?大家自行思考。
第二,女孩站的位置,就是湍流深水區的臨界點,跳下去就是深淵。民警發現危險,沒有自殺式跳入,是不是符合民警出警的辦事規則?是不是違反了出警的條例?如果條例中寫著,無論有多危險都要跳入深水救人,否則按瀆職處理,那么就按瀆職處置好了。如果沒有這么要求,民警保護自身安全,也是符合工作規范和基本人性的。
第三,在有河流的城市當民警,有沒有要求會游泳作為入警條件,如果沒有,這幾位民警說自己不會游泳,則不犯法吧。如果有,入警必須會游泳,但民警不會游泳,說明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
第四,要判斷跳入救人的技術條件。這個季節,這個水量、這個深水湍流的危險程度,就算會游泳,能不能救人先不說,自身安全能否保護才是第一位的。不是專業的救援人員,沒有帶專業的救援設備,敢于下水是勇士,不敢下水是常人。女孩子是自己要自殺的,民警是否可以優先保護自身安全而不跳入水中?從道義上可以批評一下,但也達不到要處分的程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嵩縣義務教育學生多少人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嵩縣義務教育學生多少人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