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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義務教育是從1986年4月開始實行的。
1986年4月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我國首次把免費的義務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也就是說適齡的“兒童和少年”必須接受9年的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法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基礎教育發展到一個新階段,其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迫教育的制度。
國家普及的義務教育是指初等義務教育,初等教育即小學教育,基礎教育或稱,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識基礎和作好初步生活準備的教育。
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點。
擴展資料
法律規定
根據已正式實施的《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生學籍檔案,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細則》明確規定,9年義務教育期間,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學校只能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細則》還明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并上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普通高中書面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跳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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