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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法》共有七章,包括:總則、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法律責任。
總則主要是立法目的、立法任務之類的,保障適齡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還有除學生、學校、教師以外的人、團體(如人民政法、社會組織一類)在義務教育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三、四章自然是分別規定學生、學校、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了。
第五章 教育教學,規定了教育的內容啊方法之類的。
如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六章 經費保障,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啦。主要是對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法的要求。
第七章 法律責任,就是一些違法行為應付的責任了。還夠全面吧,希望能幫助到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我省的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全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包括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學制為六年或五年,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為三年或四年。
第三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步驟是:
全省在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
城市(含有條件的郊區)和少數經濟、文化較發達的縣、鄉(鎮)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經濟、文化中等發展程度的縣、鄉(鎮)一九九零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同時積極制造條件,在一九九五年以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經濟、文化不發達的縣、鄉(鎮),二零零零年以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少數經濟特別困難的地方,可以適當推遲普及初級中等教育的年限。
第四條凡年滿六周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和民族,都必須在新學年開始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入學年齡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緩入學或不能就學的兒童、少年,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請,經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可以延緩入學或免于就學。
第五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必須保障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使其撫養的適齡兒童、少年受完義務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并受完義務教育。
未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
第六條普及義務教育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七條實施義務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是鄉(鎮)、村干部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必須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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