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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教師私自辦理輔導班是不合法的。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師〔2015〕5號印發《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該《規定》共6條。
違反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并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違反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擴展資料:
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一、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這樣的老師確實可恨,我當班主任的時候,都是自己刻鋼板然后用油印機印資料,題還得自己查資料。學生省了很多錢。現在有復印機多方便,另外題可以在電腦上找,有時是覺得現在的老師責任心不強,不能多為學生著想,自己自在就好。應該受到應有的處罰。
教師推銷資料,有償補課等等,屬于師德范疇,違規違紀,但不違法。
教師一旦違紀違規,教育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是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的,通常也是經過領導層開會集體研究決定的,并不是一個領導的沖動行為。
一般說來,如果是在編正式教師,違規違紀,則可以采取罰款,記過,調離教學崗位等處理措施,但絕不會開除。在編正式教師,已經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只有違法犯罪,經法院認定判刑半年以上,才可以開除公職。
如果不是在編教師,只是合同聘用教師(臨時工),一旦違規違紀,違反師德,學校就有權解除聘用合同,解聘這些聘用教師。
所以說,很多問題發生后,一定要搞清楚具體情況再熱議,不必一味地指責政府及教育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
從下述文件中看,文件中所述情況明顯屬于后者,即這六名教師應該是非在編、非正式教師。
雖然這幾位老師有錯,但在如今應試教育評價體制下,在低薪苦力一線教師現狀下,這樣的處罰顯然太重。
斷人衣食,猶如殺人父母。
教育部門以對教師犯點錯誤就趕盡殺絕,殺雞儆猴,迎合輿論,明哲保身。
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權利的任性,官員的囂張,對法制的踐踏。
其背后掩蓋的是他們對教育管理的只手遮天,對教育經費的濫用私吞。
其背后反應的是他們對自身利益的不計代價,極度自私的保護。
其背后隱藏的是教育部門用職稱工資制度和績效工資制度折騰教師,同工不同酬。
其背后凸顯了教育主管部門用不公正不合理的教育評價機制來管理教育。
為這幾位老師感到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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