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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
從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律學為主干·從公元前211年到19世紀中葉,兩千多年歷史中,中國法學走過了一個以儒家學說為主導,融合法家道家等諸多學說的發展過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統,典型表現在儒家化的律學的興起與發展。秦代開始法學領域出現律學。它是根據儒學原則對以律學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注釋的法學。律學濫觴于秦,發展于兩漢,昌盛于魏晉,至唐達到巔峰,唐以后逐漸衰落。
1977年有法學這一門課程了.
1977年,北京大學是全國最先恢復法學教育的三所高等院校之一。此后中國法學教育的歷次重大改革,無論是招收碩士和博士研究生、開辦法律碩士項目,抑或開設法律診所課程、推動法學教育國際化,北京大學法學院都是敢存遠志,敢為人先,始終抱著對歷史負責,對國家負責,對學生負責的態度,把法學教育和人才培養作為學院工作的核心。
近年來,北大法學院又提出了“一切工作圍繞學生的有效培養而展開”的工作思路,并進行了行之有效的課程設置改革。
律師起源于古羅馬
共和制羅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訴訟,必須根據執政官或法務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續進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斷增多,日趨復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進行辯論時,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協助,因此,從共和制末期到帝國制初期(公元前1世紀后半期),辯護人應運而生。
外國三權分立,倡導個性發展,在民事訴訟中比較重視個人生命及財產安全,也忽略公眾利益,而中國封建社會太長比較重視皇權,重視國家朝庭利益大于個體利益,慢慢由皇權,族權向法治發展。
中外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都有其獨特的特點和背景。從外國民事訴訟法的發展歷程來看,古埃及、印度、巴比倫、古希臘等古代文明在彈劾式訴訟模式下運作,這種模式主要依賴原告本人提起訴訟并承擔舉證責任。到了共和時期的古羅馬和歐洲日爾曼法前期,這種模式逐漸演變為答辯式訴訟,即由被告針對原告的主張進行答辯。隨著資本主義的興起,資本主義社會民事訴訟制度體現了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原則。進入20世紀下半葉,各國民事司法改革、法典的新規定、新的理論發展和新的訴訟實踐等方面都有所發展。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歷史發展則與西方有所不同。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繼承了新民主主義時期解放區的一些民事訴訟習慣和做法,并吸取了1949年以來的國內民事審判經驗,如重視調解和兩審終審制度。近年來,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進入了一個重要的歷史時期,自1991年《民事訴訟法》正式頒布以來,2012年出臺了修正案,這是該法的第一次綜合性修改。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民事訴訟法學在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方面也有所創新。
總的來說,中外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都受到了各自的社會、政治和文化背景的影響,但隨著全球化的進程,各國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地相互借鑒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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