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義務教育的立法依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義務教育的立法依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1911年。
舊中國正式提出試辦義務教育是1911年。該年7、 8月,清政府學部派人在北京主持召開中央教育會議,會議議決了《試辦義務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本案明確規定以四年為義務教育期,并提出了試辦義務教育的辦法。
1912年,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頒布了《學校系統令》,即《壬子學制》,也是規定了“初等小學四年,為義務教育”。至此,從清末以來,擬議、醞釀了10余年的義務教育之事,終于被認定。
1937年,民國政府教育部頒布《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這個時期的義務教育概念是強迫教育。1940年4月,民國政府教育部制定《國民教育實施綱飯》,規定國民教育分為義務教育和失學民眾補習兩部分,兩者同時實施。
擴展資料:
中國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性質為強制性、公益性、統一性。
1、公益性
所謂公益性,就是明確規定“不收學費、雜費”。公益性和免費性是聯系在一起的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義務教育的立法依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義務教育的立法依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